《陕西省省市县三级基本事项目录库》编制情况说明
为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去年7月以来,省政府启动了全省审批服务事项梳理和流程再造工作。经过三批次的“颗粒化”梳理,按照国家级基本目录库对标要求,梳理形成了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含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监管事项通用目录”(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和“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现将上述《通用目录》予以公开。《通用目录》编制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难免出现疏漏和瑕疵,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大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不断增强《通用目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通用目录》不是对现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固化,我们将及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国务院取消下放情况,对标国家级基本目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联系电话(传真):63912462
电子邮箱地址:sxssgb@sina.com
序号 |
实施部门 |
国家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国家目录层级 |
处理意见 |
调整时间 |
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6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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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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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105001 |
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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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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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25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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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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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18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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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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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19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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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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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28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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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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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8002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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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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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26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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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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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1002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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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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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8001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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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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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24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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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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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702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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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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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108001 |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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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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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1003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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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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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1001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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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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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7001 |
博士后设站申报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七)全面推开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国博士后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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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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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5004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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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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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5003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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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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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5001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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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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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5002 |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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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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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7004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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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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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6003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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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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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6001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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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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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301002 |
集体合同审查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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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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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009001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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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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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301003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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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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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105002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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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2019/8/26 |
2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207002 |
博士后进出站办理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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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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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002014902001 |
行政复议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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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2019/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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